投资款变“借款”,要求返还被驳回!

2021-11-18 16:56:22

承办律师:王梦丽

案情回顾:

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从小一起长大,二人于2018年达成口头协议,合伙建厂做生意。2018年6月至8月间王某将投资款30万元转至陈某账户,并要求陈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作为担保,保证陈某将王某投资的30万元全部用于建厂。协商一致后陈某便开始购买设备、租赁场地,筹备建厂事宜。

建厂过程中资金不足,需要二人继续追加投资,王某提出其无力继续投资,故二人合伙关系终止。随后双方协商由陈某将购置的设备全部出售,共计获得20万元,陈某将设备出售款中的17万元转账给王某,剩余3万元处理后续事宜。2021年王某突然以借款纠纷将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13万元。

律师观点:

陈某委托王梦丽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后,律师耐心听取陈某讲述了其与王某合作的全过程,并进行了详尽分析。首先,王某以借款纠纷起诉,法律关系错误;其次,引导陈某回忆是否有聊天记录、录音或者第三人可以证明其与王某存在合伙关系,而非借款关系;再次,律师从借条金额与转账金额在数额、时间等存在多处矛盾的角度,否认双方的借款关系。陈某按照律师提供的思路,回去将已废弃的手机找出,查看当时的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意外发现有两段录音,是关于合作初期购置设备以及合作事项终止后如何承担损失的录音。另外陈某还找到一些当时租赁场地、购置设备、外出考察时订购的机票、住宿票以及合作关系终止后出售设备的相关记录,予以佐证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并非借款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文书】(2021)晋040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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