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 16:57:53
代理律师:王梦丽
代理方:被告
案情回顾:
蔡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2006年至2009年期间,蔡某以做生意为由从吴某处分三次借款,共计300万元。2011年蔡某与韩某协议离婚。协议中表明离婚理由系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且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令韩某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其突然被吴某起诉至法院,吴某要求韩某与蔡某共同偿还300万元的巨额债务。韩某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一度失眠,韩某向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最终决定委托振坤律师事务所王梦丽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王梦丽律师向韩某详细了解了其与蔡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关系以及双方的财产状况。经了解,蔡某1999年起长期与韩某处于分居状态,而韩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另外还考取了建筑工程师,韩某在经济方面比较独立,从未主动向蔡某要过生活费,而蔡某与韩某在2006年至2009年之间并未购买房屋、车辆等大件物品,该30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不当。另外蔡某在外的一切事宜从未向韩某提起过。详细了解情况后,王梦丽律师作为代理人指导韩某准备了相应的证据,庭审中提出了以下观点:
第一,韩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事后也未进行追认;
第二,本案借款金额巨大,吴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蔡某大额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经过努力,最终法院判决由蔡某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当事人韩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蔡某承担还款义务,韩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本案胜诉。
【裁判文书】(2020)晋0403民初3787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