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2 11:12:14
【代理律师】王梦丽
【案情回顾】
常某驾驶一辆租赁自某燃气商贸公司的三轮摩托车配送燃气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起诉,要求常某、燃气商贸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常某主张自己是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执行工作任务,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燃气商贸公司则认为双方仅为车辆租赁及燃气买卖关系。
振坤律所王梦丽律师接受燃气商贸公司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法律分析】
一审中,王梦丽律师协助公司提交车辆租赁合同等证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62000元,常某赔偿109720元,燃气商贸公司不承担责任。常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记录,使燃气商贸公司一度陷入被动。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在于常某与燃气商贸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否需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承办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逐一举证:常某租赁车辆、批发燃气赚取差价,无需接受公司考勤、奖惩等劳动管理;社保代缴系行业惯例及燃气配送特殊管理需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灵活用工企业应明确与合作人员的法律关系,签订规范书面合同,避免实施考勤、奖惩等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管理行为。代缴社保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仍需完善管理制度,提前规避法律风险。
【律师介绍】
王梦丽,山西振坤(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荣获长治市首届律师辩论大赛三等奖,多次受邀做客长治电视台《大家说法》栏目。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保驾护航”,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工作中始终保持一股拼劲、闯劲,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纠纷、企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以及婚姻家事纠纷方面颇有建树。曾代理过某科技公司与某建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达一亿元以上,通过专业的知识以及高效的沟通,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实现了债转股,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王梦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进行全面精准的法律分析,采用高效专业的诉讼技巧,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道路上不断前进。
【联系方式】1833455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