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入职 养老金待遇停发 | 全省首例养老金借名案:胜诉!

2025-04-17 10:18:07

代理律师:刘慧慧  袁鹏勇

代  理  方:原告李某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1983年起用朱某的名义到煤矿上班,后与煤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13年退休后开始享受养老待遇。2019年退休信息需刷脸认证,因公安系统朱某信息与李某不符,省社保部门停发了李某的养老待遇。

社保部门要求李某提供李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的证明,李某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确认,李某与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在工作期间煤矿为李某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在朱某名下。2021年10月,社保部门告知李某不具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基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代理律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详实法律依据,要求被告履行发放社保待遇的法定职责。

【案件结果】

历经两次起诉、三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律师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向原告李某发放自2019年8月起的养老保险待遇。

【律师观点 】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使用他人名义入职并参加社会保险引发的后续社保待遇的争议时有发生,实践中亦有当事人试图通过要求变更参保登记信息来实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尝试。已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实际信息和参保信息不一致的确实可以申请变更,但因参保人信息和实际提供劳动者的信息本就无法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变更。本案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思路以及最终结果,对于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