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万元拖欠工程款,申请仲裁获胜!

2021-11-18 16:57:28

代理律师:段宏坤  王梦丽

代理方:原告

案情回顾

某建设公司与某药业公司于20139月签订了《某某项目净化安装工程合同书》一份,20144月补充签订了《某某项目辅助车间安装工程合同书》,工程款共计16966570元。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双方通过工程联系单就增加和变更的施工内容进行了签证确认,针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验收。施工完毕后,某药业公司以施工车间存在质量问题,迟迟不予整体竣工验收,但该项目已通过GMP认证,某药业公司已实际使用车间。为尽快结算,某建设公司制作了结算书,经结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为32258969.64元。某建设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将结算书送达给某药业公司,某药业公司仅支付了14767206.02元,剩余15878814.54元工程款迟迟未支付。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陷入僵局。

案情分析:

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针对上述纠纷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找到本所律师进行咨询时,律师向其分析了整个项目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利与弊,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听取律师的咨询意见后,立即向公司申请,最终委托我们作为其公司代理人,代表某建设公司提起仲裁,对方收到我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随即针对质量以及相关损失提出反诉。

仲裁过程中,因对方不认可我方制作的结算书,在仲裁委的要求下,我方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对方某药业公司申请了质量鉴定,但因对方未交鉴定费,故仲裁委未对质量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方虽启动了鉴定程序,但仍不松懈,诉讼团队针对委托人建设公司交给我们的案件资料一一进行甄别,选取对诉讼有利的资料,充分准备开庭需要的相关资料,当时一套证据资料足有一米高。某药业公司聘请了某大学的法学教授作为代理人,我们作为建设公司的代理人,庭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仲裁委支持了我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仲裁请求。针对某药业公司反诉提出的巨额损失未予支持。

仲裁结果:

支持我方某建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驳回对方某药业公司要求巨额赔偿的反诉请求。

【裁判文书】(2017)长仲裁字第0031号裁决书

段宏坤.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