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 16:55:33
主办律师:段宏坤 王梦丽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钟某某出资250万元,栗某某出资150万元,以栗某某名义与案外人牛某某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牛某某以400万元的转让价将其享有的“山西省某某县五金交电化工批发公司等九户国有企业原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金为11086300元的不良资产包组合”债权转让给栗某某。
2019年1月,栗某某与某某县人民政府通过司法程序,达成调解确认某某县人民政府以本息合计1300万元的价格整体偿还栗某某对山西省某某县五金交电化工批发公司等九户国有企业的债权。之后某某县人民政府分三次将1300万元全部转款给栗某某,按照栗某某与钟某某的投资比例,钟某某应得812.5万元。但截止2020年1月24日栗某某仅支付钟某某230万元,钟某某的债主多次催债,并于2020年1月24日早上再次向钟某某催债,并扬言如不支付便要携带全家在钟某某家过年。无奈之下,钟某某找到栗某某要求栗某某支付其应得的补偿款,商谈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钟某某气急攻心导致心脏病复发,栗某某为钟某某购买了速效救心丸等药物。
2020年1月24日下午,栗某某利用钟某某体力不支、债主催债的困境,逼迫钟某某与其签订显失公平的分配协议。钟某某按照栗某某的要求修改并签署分配协议后,栗某某转账给钟某某245万元,导致钟某某直接损失了337.5万元。钟某某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随即提起了撤销之诉。一审钟某某败诉,二审钟某某委托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段宏坤、王梦丽律师,钟某某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提交了新证据,证明了栗某某利用钟某某处于危困状态,与钟某某签订的协议明显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的情形。二审法院法官综合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了钟某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撤销钟某某与栗某某达成的投资分配协议,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钟某某补偿款1187500元。
【裁判文书】(2020)晋04民终2449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