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0 15:32:56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购入卤制熟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其累计销售金额高达146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法律分析】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段宏坤、廉洁律师从被告人销售驴肉价格远低于市场售价,且购买方多为具备多年从业经验的商户、对于以马肉替代驴肉的行业潜规则心知肚明等事实切入,基于查明的事实基础,认为"知假买假"的交易部分,购买方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明显区别于欺诈普通消费者的行为,故该部分金额不应全额计入犯罪金额。辩护人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分析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检察机关。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仅把有证据证明是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在《起诉书》中将指控金额由146万元核减至7万余元。山西某法院依法审理,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多年,社会反映较好,且没有造成食物中毒等恶性后果,每斤肉仅加一两元销售,获利不大,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本案依法惩处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守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鲜明态度。同时,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涉案金额作出精准认定,使其罪责与刑罚相匹配,既体现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惩治,也彰显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与精细裁判,在司法实践、社会治理及法律人文关怀等多个层面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