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6 12:45:38
2020年8月8日,我所朱强、张泽航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孙某、冯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山西省屯留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屯检二检刑[2020]14号、1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二被告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和冯某的家属找到我所的张泽航律师和朱强律师,该两位律师分别担任孙某和冯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并进行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并通过研判分析,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贩卖的“毒品”性质、数量等,不能形成“贩毒”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本案达不到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两位律师在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后经过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于8月8日通知辩护人到达检察机关,当场对孙某等宣读不起诉决定,并当场释放孙某。
两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恪尽职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辩护,让当事人感受到法治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