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张泽航律师做客长治电视台《大家说法》栏目

2020-06-10 10:26:49

协助贩毒行为的罪与非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方式,包括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给吸、贩毒人员。那么,在间接交付的场合,间接中间人是否必然构成犯罪呢?近日,我所张泽航律师做客长治电视台《大家说法》栏目,以案释法,为大家详细讲述协助贩毒行为的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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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2019年5月1日,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有人制毒贩毒,后当场抓获王某及其未成年的儿子王某国,并于出租房内当场缴获12包甲基苯丙胺共计3.53克。

经查明:王某平时下班在家时,会事先包装好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放在出租房内,在他人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给王某后,买毒人员再到王某国居住的出租屋内取走毒品。期间,王某多次指使王某国将包装好的毒品拿给买毒人员。后经查实,王某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13次,后2次的贩卖数量计3.26克。

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二

薛某与邓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同居生活,25岁的薛某在长治某商场打工。2018年4月份,没有工作的邓某和其偶然认识的广州人金某密谋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约定金某从广州联系货源,邓某负责在长治地区卖出。自2018年4月至11月案发前,二人先后十余次从广州购得毒品“筋”在长治贩卖。在长治期间,邓某采取不见面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其本人负责微信收取毒资,另外安排购买毒品的人员前去薛某住处,由薛某负责将毒品交给他人。2018年11月份,公安机关将邓某、薛某抓获。

但是,薛某拒不认罪,称“不知道邓某在贩卖毒品,其不知道邓某交给他的那些东西是毒品”。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从薛某与邓某的微信聊天、微信转账、手机通话,以及多名购买毒品人员对薛某的指认和双方的交易细节,充分证实了薛某明知是毒品,仍然帮助他人进行贩卖的犯罪事实。最后,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薛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一中,“王某国”不构成犯罪,但案件二中的“薛某”的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相似的协助贩毒行为,不一样的处理结果,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张泽航律师将为大家具体讲述。

律师

说法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对于贩卖方式,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属于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行为的帮助犯;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从重处罚。”案件一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身为王某国的父亲,不仅不尽教养责任,为牟取非法暴利,反而利用其与王某国特殊的亲情关系,多次指使王某国协助其贩卖毒品,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予以严惩。而王某国作为未成年人,虽然存在帮助父亲王某交付毒品的行为,但是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其父亲在贩卖毒品,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不构成犯罪。


具体到刚刚的两个案件,第一,王某国系未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父亲安排实施了交付毒品给他人的行为,因为主观上其不知道这是毒品,所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薛某,本人虽然不认可帮助他人交付毒品的行为,但是根据其在帮助他人交付毒品前的微信沟通,交付当时的言谈举止等细节,以及多次交付给不同人的行为,足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仍然帮助贩卖的事实。第二,因为王某国系未成年人,该案属于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利用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薛某,属于帮助他人贩卖毒品,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这里强调,对于帮助贩毒人员完成交付毒品的行为,不同的主观认识,法律评价不同,只要主观认识是毒品而帮助他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害人害已,不要因为无知而身陷囹圄,悔不当初,拒绝毒品,从身边做起。

今年3月5日,我市召开全市禁毒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全市禁毒攻坚行动,吹响禁毒战役集结号,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营造平安长治、幸福长治。

同时,市禁毒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长治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让每一位人民群众成为禁毒的宣传员和战斗员,打一场全社会参与的人民攻坚战。

借此机会,振坤律师号召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众志成城,杜绝毒品,肃清毒品,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和谐幸福的美丽长治贡献人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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