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2 09:15:12
温柔的审判
让犯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导
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上升,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我所律师张泽航长期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相关法律制度,其曾办理过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于5月15日做客长治电视台《大家说法》栏目,为大家分享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结合实际,分享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此呼吁大家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从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案例】
2018年10月20日凌晨,16岁的贾浩(以下均为化名)和李超等人在长治某饭店吃饭、饮酒。凌晨1时许,经贾浩提议,李超驾车带众人找到贾浩的前女友王燕。贾浩与王燕发生争吵,而李超认为贾浩受到了欺负,借酒劲儿踢了站在王燕旁边的刘飞。
贾浩和李超等人驾车离开后,接到王燕电话,刘飞等人要求贾浩返回便利店说明踢刘飞的原因并道歉。贾浩等人遂心生怒气,驾车返回,其中贾浩手持一把西瓜刀。现场找到刘飞等人后,贾浩和李超等,不分青红皂白,开始殴打刘飞等人,最后将多人砍伤,其中一人达到轻伤损伤程度。
2019年3月10日,16岁的贾浩和25岁的李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贾浩的行为行为如何会触犯法律?贾浩作为未成年人,法律对未成人犯罪是否有特殊规定?检察院和法院对于该案件会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贾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16岁的贾浩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能够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量刑规定,属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符合起诉条件,且案发后一系列表现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贾浩进行社会调查,再结合社会调查对其展开帮教。
检察机关和共青团长治市委、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青少年维权专员、涉罪未成年人贾浩及其家长签订帮教协议,对其进行观护教育,以提高贾浩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矫治其不良行为,促进其向好的方向转变,切实保障贾浩今后能顺利回归社会。
考察期满后,由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贾浩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决定对贾浩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宣布后,检察机关依法制作《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对贾浩的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免除被不起诉人在入伍、就业、入学时的报告义务。
张泽航律师提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们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要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及健康的社会环境,重视未成年人心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从某种意义上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责任。众所周知,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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