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坤律师普法:复工在即,疫情防控要点@各企事业单位

2020-02-01 08:42:09

     2019年12月,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第2020年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截至1月30日24时,山西省9个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39例。其中:长治市3例(潞州区1例、长子县2例)。本文旨在对各企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要点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特殊时期各企事业单位正确应对疫情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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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应注意事项:

    (一)检查是否制定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如果没有应在安全前提下尽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相应预案。如果有预案,按照预案执行。可适当参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对应疫情社区应采取的措施。

    (二)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应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时限和流程,并公布传染病疫情报告单位及部门的联系方式,保证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及时报告。要及时(一般不得超出2小时)向所在地的县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三)建立单位或企业领导负责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成立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机构。发现疫情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但要注意涉事人员的心理疏导和人权保障),立刻征求所在县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是否封锁危险场所和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经允许,不要随意采用限制出入、破坏交通设施、影响他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等方式。

   (四)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取消聚集人员的活动,如确需进行,应安排在室外并尽可能缩短聚集的时间。根据省市县各级领导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安排休假、复工时间,确需复工的及时采取上报和防疫措施。

   (五)切记不可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消息。未经允许,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不得停发被隔离人员的工作报酬,不因疫情等相关因素在疫情期间作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决定,对确应处理的人员可考虑上报暂时停职处理。

   (六)妥善发布公告,对辖区内来自武汉的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曾与现确诊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进行适当警示,要求其主动与所在单位及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并在无不适的情况下建议自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如有不适更应尽快告知和妥善就医。以上人员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征询卫生部门意见后统一处理。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病情及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三、声明:

   (一)以上意见是在依据第二部分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出,如有新的上级部门规定,请酌情调整。

   (二)以上意见系本律师拙见,仅供诸位参考,如有不当,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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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的防范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我所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段宏坤

     组员:郜瑞琴 袁爱玲 

    牛云刚 冯思睿 闫露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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